产品出口结构不合理
从出口产品来看,中国虽钢铁企业众多,但规模普遍较小,产业集中程度低。设备比较陈旧的企业有很大一部分,并且科技含量也低,加之企业一味追求产量,造成了中国钢铁产品包括螺纹钢、线材、中小型材等低技术含量的产品生产供大于求,盈利水平低:同时,由于热轧和冷轧薄板等高科技生产技术的限制,附加值过高的高端产品却远不能满足国内需求,必须依靠数量巨大的进口。
中国钢管企业目前普遍呈现出专业化水平低、产品科技含量低、增值少的格局,生产的绝大多数是普通的310S不锈钢管,出口只能填补国外的低端产品市场。切又由于生产企业多、产能大,很多规格的产品都由于国内竞争激烈而导致价格低廉,因此才会让欧盟有理由指责中国低价倾销。
从出口的渠道来看,中国的310S不锈钢管出口市场集中于欧美日三大市场。像很多其他产业一样,310S不锈钢管的生产要从东南亚或者拉美进口原材料、机器设备,经过加工后,出口到欧美市场,形成一个独特的三角贸易链条。在此供应链中,低廉的成本必然导致出口较低的价格,价格优势又会直接导致中国抢占了欧美自己国内生产企业的市场,因而必然会导致遭反倾销制裁的命运。
近年来,钢铁行业的高利润已经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国内外社会资本的投资,然而这些投资大部分是对低技术含量、低附加值的产品的盲目投资,而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310S不锈钢管领域却很少有企业愿意尝试。这就导致了中国310S不锈钢管企业生产的普通310S不锈钢管在世界范围内已存在过剩,真正中国没有的、依赖进口的高技术含量的专用管却由于生产企业少而供应紧张,价格居高不下。未来,中国310S不锈钢管产品出口应加大特殊丝扣油套管、特殊钢级油套管、经济型特殊丝扣油套管、超临界电站用管等高技术含量的310S不锈钢管生产的投资,力争提高生产能力,在满足国内需求的同时提高出口比重,通过产品创新和出口结构调整来规避国外的贸易壁垒。
产业缺乏规模效应
钢铁产业是一个明显受到规模经济效应制约的行业。20世纪90年代欧美和日韩等发达国家就意识到要发展钢铁产业就必须削减过剩的产能,避免同业恶性竞争。于是进行了大规模的中小企业兼并、收购和重组等结构调整,取得了卓越的成效。而相比之下,同期的中国拥有大大小小钢铁企业有超过1700家,年产量总计达到12850万吨,但其中产量能达到100-500万吨的企业只有40多家;规模最大的宝钢年产量约1100万吨,世界排名也仅第十。
目前中国钢铁企业存在一个通病:专业化水平低、门槛低,各种小规模企业层出不穷,导致了资源的重复配置和低层次的恶性竞争。散乱的小企业不能适应长远规模经济发展的要求,分散的企业力量使得中国钢铁行业在国际钢管市场上无法得到一个大国应有的话语权。
国内企业不积极应诉
尽管欧盟对中国310S不锈钢管征收反倾销税是不公平的贸易行为,但大部分涉案企业遇事只是抱着消极避战息事宁人的态度,不愿积极应变。这其中,企业自身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是一方面原因,另外高额的律师费用、持久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也是阻碍他们迎战的原因。目前,中国政府和钢铁协会还不能够为企业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帮助,中国的大部分310S不锈钢管企业本身规模就很小,对WTO的各项条例也不够熟悉,如果花费过多精力在官司上往往得不偿失,因此他们对抗辩只能望而却步。或者抱着搭顺风车的心理,期待别的企业打赢官司,自己享受成果。而正是由于中国企业的软弱退让消极应对,才导致了国外大规模反倾销调查的频频出现、愈演愈烈。如果长此以往,政府如果不主动利用自己的职能和资源带领企业团结反抗、提供相应的支持帮助,仅凭企业自身,是很难取得成果的。
立法及行会不成熟
中国反倾销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钢铁协会也不成熟,致使钢铁行业在遭遇反倾销时不能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为抗辩反倾销提供依据的需要,也是中国企业更好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中国现行立法在反倾销反补贴方面有《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针对出口产品频繁遭到不公平诉讼,还有专门的《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尽管这两部立法初步解决了中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时无法可依的局面,但法规在涵盖范围、程度界定等细节方面还不够全面和完善。中国建立完善反倾销法律体系的路还很漫长。不仅如此,有了完善的法律还需要将其普及到企业。因此还要加强对国内各钢铁企业的宣传与教育,教其深刻透彻的认识反倾销、学会如何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同时对违反法规的企业也要严格查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
此外,中国钢铁行业协会本应是一个为行业提供各种帮助的组织,但在中国,由于协会却存在很多不足。首先,协会设立规定会员自愿加入,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又有规定社会团体,必须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才可加入,限制了企业加入的积极性。其次,中国对行业协会权力的限制和规定使钢铁行会只能按照政府的指令办事而没有自主权。此外,钢铁行会也缺乏经费来源,会费缴纳的知识很少的部分,国家并没有提供固定的财政支持,使行会在开展活动是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法律、行会不能给中国钢铁行业一个很好的发展环境,使得行业无法适应加入WTO后的市场经济的新形势。